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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帮扶困难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18-09-29 10: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进一步加大稳增长促投资工作力度,有效帮助经营困难企业解决融资问题,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帮扶专项资金的设立。市、区县两级财政统筹,设立一亿元的专项帮扶资金,帮助困难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管理使用,通过股权投资、委托贷款、购买地产品等方式帮扶经营困难企业。
  第二条  帮扶对象和条件。围绕全市“双百双千”工程活动、化解经营困难企业不良债务等工作,深入帮扶全市资金紧缺、经营困难企业,尤其是支柱产业企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
所帮扶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必须无恶意失信和重大诉讼,企业基本面尚好,产品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帮扶企业的确定。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银监部门定期排查分析本区域、本行业、本系统企业运营及关联企业经营情况,及时提供困难企业信息,确定帮扶企业名单。
  第四条  帮扶程序。按照“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帮扶及推荐→市级评审小组制定帮扶方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具体操作→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扶持政策帮扶企业→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企业退还帮扶资金”的程序,推进帮扶工作。
  第五条  明确各方职责。按照帮扶流程,严格落实职责和分工。
  (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摸排、筛选企业,先通过区县级帮扶支持企业发展,制定帮扶计划,分解帮扶任务;区县无法解决的,向市中小企业融资帮扶评审小组报送,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二)市中小企业融资帮扶评审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制定帮扶方案,并对被帮扶企业和帮扶方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明确风控措施,调动各方政策及资金,提出帮扶措施及资金安排。
  (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按照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和帮扶方案,向企业提供资金帮扶,做好跟踪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四)被帮扶的企业:坚持“政府帮扶+企业自救”原则,积极采取自救措施,发挥化解风险的主体作用,坚守诚信,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股权、经营、财务等信息。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帮扶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摆脱发展困境为目标,通过股权投资、委托贷款、购买地产品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资金限额:单笔投资不得超过1000万元;购买地产品帮扶措施结合《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促投资稳增长提质增效的意见》(铜政发〔2018〕15号)精神及我市鼓励购买地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时间期限:原则上为半年至1年。
  成本费用:股权回购以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准,收取相关费用。
  退出机制: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的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
  审计监督: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专项帮扶资金运营情况,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七条  配套帮扶企业举措。
  (一)针对帮扶企业实行“一企一策”,采取兼并重组、债转股、债务重组、资产保全、司法重整、破产清算等方式,化解企业不良债务。采用不良资产单项处置、打包处置、债权转让、资产重组、诉讼拍卖、专业清收等方式,处置企业不良贷款。借助铜川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规范企业民间借贷行为,降低融资成本,化解民间债务。
  (二)对纳入帮扶名单的企业,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业务规定的前提下,不抽贷、压贷、断贷,不新增担保条件、增加财务负担,酌情实行利息优惠,提高企业资产抵押率、扩大抵质押品范围。实行主办银行牵头负责制,建立联合授信、总额管理机制。
  (三)有效发挥政府资本和社会资本作用。在帮扶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利用贷款贴息、转贷基金、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等政策开展帮扶工作;积极发挥市财经发展基金的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我市企业发展。
  第八条  惩戒措施。凡涉及骗取帮扶资金、帮扶政策的企业,及存在转移资产、恶意处置抵押资产、恶意虚假诉讼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级各部门追回帮扶资金、终止帮扶政策。
网络编辑:杨小松
信息审核:杨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