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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中小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17-04-11 11:5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条  为服务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企业短期应急周转资金需求,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设立铜川市中小企业转贷基金(以下简称“转贷基金”)。为规范转贷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转贷基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贷基金,是指对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旧贷并同意给予续贷的中小企业提供临时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在铜川市依法设立并注册的工业实体、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企业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企业。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和纳税、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并且确实存在流动资金暂时困难。
  第四条  转贷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由铜川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按照1:2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负责转贷基金市场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包括转贷业务的办理、审核、资金划转及收益收取等。
  第五条  转贷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由基金管理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转贷基金投资项目须经投决会决议通过。
  第六条  转贷基金的使用要求:(一)转贷基金仅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二)借用转贷基金的时间原则上3-1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投决会批准可最长延长至30天;(三)转贷基金按如下费率实行有偿使用:借款3天以内(含3天)的费率为0.03%/天;借款超过3天不长于10天(包含10天)的超过3天部分费率为0.05%/天;借款超过10天的部分费率为0.08%/天。用款企业在资金使用合同到期后,支付上述资金使用费。
  第七条  为了提高转贷基金贷款的效率,基金管理人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及企业申请,参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综合性纳税评估,建立铜川市转贷基金企业库(以下简称“转贷基金企业库”), 转贷基金企业库根据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动态维护。转贷基金向企业提供的单笔转贷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转贷基金总规模的20%,如遇特殊情况,经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同意后可提高此比例。
  第八条
  企业申请转贷业务时需与转贷基金签订相关抵押、质押、保证合同,将拟归还的贷款对应抵、质押有效资产(如房产、股权等)通过抵、质押合同抵押或质押给转贷基金,或通过协议将他项权利让渡给转贷基金,同时由企业实际控制人对转贷基金的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  转贷基金运作使用具体程序为:
  (一)企业在相关贷款到期日20个工作日前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使用转贷基金的书面申请与相关资料,由基金管理人严格按规定审核资料并组织专项尽职调查,签署初审意见并提交投决会审议;
  (二)投决会决议通过后,在取得承贷银行提供的续贷承诺书的前提下(设有债权人委员会的企业还应提供债权人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使用转贷基金期间维持企业信用评级的承诺函),企业与承贷银行、转贷基金签订三方协议;
  (三)协议签署后,基金管理人将资金由转贷基金划转到承贷银行指定的企业贷款专用账户(贷款专用账户资金不经转贷基金同意确认不得转出),由承贷银行负责监督企业在资金到账当天归还旧贷;
  (四)承贷银行向企业发放新贷后,在贷款到账当天,监督企业从贷款专用账户中将资金及时归还给转贷基金。
  第十条  承贷银行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完善企业委托借贷手续,严格审核企业借贷资料,规范借贷资金的核算,确保转贷基金在银行内部封闭运行和资金安全,由于承贷银行监督过程中造成应急资金无法归还,承贷银行按照三方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承贷银行要按续贷承诺书的承诺,及时足额向企业发放新贷,并监督企业及时归还所借转贷基金,原则上随借随还,同步办理借款还款手续,如由于承贷银行发贷和监督企业还款过程中的过失造成应急资金逾期不能归还的,承贷银行按照三方协议约定按拖欠额每日加付基金提供融资金额的1‰向基金支付罚金;逾期超过30天的,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将承贷银行列入转贷基金失信企业名单,不再享受财政性资金存款和市政府考核奖励。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要严格加强转贷基金的管理,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人管理,要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转贷基金的收益每年进行单独核算,运营收益根据使用费收入扣除社会资本配资资金收益、相关税费与其他费用计算。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告转贷基金的运营情况,报送财务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承贷银行通过转贷基金支持企业融资,年度累计信贷额度达到1亿以上的,在市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奖励中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借款企业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造成转贷基金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确定类项目,由推荐项目的政府部门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推荐函,基金管理人对推荐函所指项目中的任何转贷基金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铜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川市中小企业转贷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铜财企〔2017〕5号)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胡佳毅
信息审核:胡佳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