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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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0〕1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6-01 11:5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87404X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玉门村
法定代表人:刘军
  我局于2020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运煤车辆在煤场卸煤作业时未开启雾炮机;大块煤仓卸煤口未密闭,运煤车辆向煤仓卸煤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4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0年4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0年4月1日,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现场违法情况;
  4.2020年3月23日、27日、28日“12369”环保热线电话登记表,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0年5月20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0年5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上述环境问题多次被群众投诉举报,环境影响恶劣,为起惩处教育作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9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