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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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20〕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3-02 10:0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昱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064831823R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龙凤佳城A座1幢20802
法定代表人:艾彦州
  我局于2019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冶坪煤矿进行机修车间周围场地硬化时,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作业区域内部分砂石、黄土露天堆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9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19年12月12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19年1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4.2019年7月1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陕西昱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二项“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的规定,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问题属于初犯,鉴于在检查出问题后,你单位积极进行整改,按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8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