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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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20〕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3-20 09:5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昱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064831823R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龙凤佳城A座1幢20802

法定代表人:艾彦州

我局于2019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冶坪煤矿进行机修车间周围场地硬化时,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作业区域内部分砂石、黄土露天堆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9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19年12月12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19年1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4.2019年7月1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陕西昱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6日立案,2020年2月20日、2月28日分别向你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20〕2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20〕2号),你单位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月28日签收。

2020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

你单位未在2020年2月23日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20〕2号)要求进行整改,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冶坪煤矿机修车间附近裸露砂石、黄土覆盖不完全问题依然存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2月24日,《现场核查笔录》1份,证明环境问题未完成整改情况、违法事实;

2.2020年2月24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0年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问题未完成整改情况、违法事实;

4.2020年2月2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20〕2号),证明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期限及要求;

5.2020年2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20〕2号),证明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原处罚数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0年3月10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2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0年3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2月24日,共3日),总计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8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