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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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字〔2020〕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4-10 09:4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6981790T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中兴堤13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平
  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出水口COD、氨氮分析仪于2020年1月3日、6日、10日、12日、15日多次出现无法采样问题,数据恒值传输,出水口氨氮分析仪长期超量程分析数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0年1月15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0年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19年8月1日,12月6日、12日、31日总排口污水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2020年1月3日、6日、10日、12日、15日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小时报表及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巡检记录单,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0年4月2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0年4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应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及联网的”规定,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情节,应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对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日常管理疏漏,巡视过程未及时发现不正常运行问题且在发现问题后未及时进行整改,结合该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9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