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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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字〔2020〕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4-10 09:2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6981790T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中兴堤13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平
  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二沉池污泥外翻至一级A污水排口进入漆水河,累计43天出现污水溢流直排问题,漆水河河道的总排口附近区域形成黑褐色淤泥淤积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0年1月20日、2月17日、3月2日、3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3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自由裁量依据;
  3.2020年1月15日、20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4.2020年1-3月,溢流排放记录,证明违法排放事实。
  5.2020年3月6日,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月报表,证明违法事实,自由量裁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0年4月2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0年4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第一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规定,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问题分别具有“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及“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两种情形,应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溢流问题的主要原因虽然是城市污水管网未完全实现雨污分流,但你单位未对溢流直排问题采取有效的防控及应急措施,结合具体行为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9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