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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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20〕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1-09 15:4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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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8NHN00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镇锦华社区电厂小北门(华能电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余武斌
  我局于2019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7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