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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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35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8-09 15:2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拓刘毅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30万吨预焙阳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2018年7月31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8〕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8年7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市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8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