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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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8〕19号(2))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4-16 10:2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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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1MA6X6C3K65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文亮
  我局于2018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3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