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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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8〕18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3-23 10:1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省崔家沟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1412293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杏树坪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我局于2018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矿正在使用用于煤炭计量的2枚CS-137(Ⅳ类放射源)编号分别为0198CSA5934、0104CSA59444的核子秤,未进行定期检查,制定日常检查工作记录、未建立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计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2018年3月26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对2枚正在使用的CS-137(Ⅳ类放射源)用于煤炭计量的核子秤,进行定期检查,制定日常检查工作记录、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计划。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2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