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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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8〕15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1-28 15:4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8〕15号
发布时间:2018/2/5  浏览次数:40 次  来源:执法监督与生态保护科
铜川西川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87404X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             法定代表人:魏东
  我局于2018年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活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COD数值自2018年1月2日至1月27日出现间断性小时数据异常,期间1月17日0时COD数据为100.00mg/L、2时至14时数据持续为0.00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铜川市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在线监测设备故障原因进行排查检修,限三日内完成,并保证监测设备运行正常。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7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