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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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8〕14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2-12 15:3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60E0XK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东环路齐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侯新锋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混凝土搅拌站四周石渣等施工用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有效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于2018年2月28日前对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覆盖或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1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