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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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8〕13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1-23 15:2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下石节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1141879R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            法定代表人:李文辉

  本机关于2018年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储煤场在装运过程中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造成运煤车辆运输途中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清扫道路扬尘,定时洒水降尘。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2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