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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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14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2-23 17:5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60E0XK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东环路齐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侯新锋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混凝土搅拌站四周石渣等施工用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有效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14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8〕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8年2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2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