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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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63号秀水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波
我局于2017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向转入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河北金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属于初犯,并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