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8〕3号
发布时间:2018/1/6 浏览次数:2 次 来源:执法监督与生态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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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波
我局于2017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向转入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依据《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补办备案登记手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