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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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7〕70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1-20 16:2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段营国: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杨家庄四组
  我局于2017年11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喷漆,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0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屈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