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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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7〕68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1-21 15: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305470505P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关
法定代表人:孔庆辉
  我局于2017年1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9月1日C线窑尾颗粒物排放日均值超出《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中表2水泥行业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废气排放连续监测报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各项设施运行维护,对除尘、脱硝、在线监测等环保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1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