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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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7〕48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1-17 11:0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305470505P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关
法定代表人:孔庆辉
  我局于2017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地面附灰较多,车辆经过时扬尘大,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7] 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7年11月9日签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市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7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