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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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17〕66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0-30 16:2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玉门富玉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6X60T72N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玉门村   
法定代表人:邓文存
  我局于2017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在耀州区玉门村王家组沟里建设矸石场,现场堆放约有300吨煤矸石,建有活动板房6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11月30日前将矸石场地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6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