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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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2017〕41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1-13 14:4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下石节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1141879R
地址:耀州区瑶曲镇               
法定代表人:李文辉
  我局于2017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未经处理的井下废水通过调节池内上方管道经出水口排入桃曲坡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河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7〕4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7〕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建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名:代收铜川市级财政非税收入
  账号:1016106163083133100090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0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