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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04 11:5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近年来,由于石油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频繁在我市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对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构成威胁。为切实保护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有效处置石油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水污染事故,确保群众饮用水水质安全,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应急保障

1、拟定由宜君县环保局、印台区环保局分别在哭泉乡和金锁关镇租一库房,各贮存不低于5000条草袋和其他救援物资。

2、全市各级环境监察、监测部门应根据水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

3、市局办公室应做好应急保障后勤工作。

二、应急处置程序

交通肇事造成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各自辖区内交通肇事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和支援辖区内各类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1、值班人员接到水源突发环境事故信息后,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和局长,并通知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市水源区环境保护管理站、相关区县环保局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查处工作。

2、如饮用水源遭受污染,必须根据局长指令立即通知市自来水公司等供水单位,关闭收水口,停止收水。

3、如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由市局污控科牵头,及时联系有关专家,协助有关方面拟定应急方案和处置措施。

4、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市局法规科、污控科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三、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石油或危险化学品对水源的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四、水污染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

水污染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故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向同级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负责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需经市环保局局长或副局长同意或授权方可上报。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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