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委监管企业实际,经2018年10月8日委务会研究,现将监管企业用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产企业原则上不招用人员,如恢复生产经营,首次用工须向市国资委提交用工申请,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招录。
二、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用工实行工资总额调控,待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出台后,由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进行工资总额核定。各企业根据核定工资总额自主决定用工人数,并按企业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后公开招录。
三、此前印发的《铜川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用工管理办法(暂行)》(铜国资发〔2018〕185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网络编辑:杨智
信息审核:杨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