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陕工商发〔2017〕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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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调整陕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
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省审改办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对原《陕西省工商登记前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相应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将“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的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等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
本次工商登记前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调整后,我省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2项,后置审批事项共252项。现将《关于调整陕西省工商登记前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函》(陕审改办〔2017〕29号)和调整后的《陕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52项)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指导所属登记机关严格遵照执行,并依据调整后的《陕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52项)做好“双告知、一承诺”工作。
附件:1.关于调整陕西省工商登记前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函(陕审改办〔2017〕29号)陕审改办函【2017】29号(工商前置改后置) -.doc
2.陕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52项)陕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共252项).doc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12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