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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铜住金发〔2018〕26号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18-11-01 10:4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规范》(铜住金发〔2018〕24号)等规定,现就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为准。
  2018年度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7年度铜川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08元的3倍,即14424元。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铜川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3号)确定。王益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印台区、耀州区、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宜君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下限均为5%,上限均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在10%和24%区间自主选择。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铜川市困难企业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管理办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四、其他事项
  各缴存单位应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结束。
  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执行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无特殊原因不得补缴公积金,确实需要补缴公积金的单位应出具补缴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报各区县管理部审核。
  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网络编辑:贾凌云
信息审核: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