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公积金中心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当前位置: 已归档信息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关于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铜住金发〔2018〕42号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19-01-03 09: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防止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防范资金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做如下规范和完善:
  一、规范和完善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须提供装修合同、装修预算、不低于30%的装修费用有效付款票据,经公积金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到装修现场核实并留存影像资料后,方可办理。
  (二)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1)死亡职工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仍可正常使用的,由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提取,须提供死亡职工身份证、银行卡、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经审核后办理,资金转入死亡职工银行卡;(2)死亡职工身份证和银行卡已过期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办理,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明。继承人办理的应提供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或公证书,资金转入继承人银行卡;受遗赠人办理的应提供受遗赠权属证明,资金转入受遗赠人银行卡;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资金转入单位对公账户。留存所有提取人的联系电话和影像资料。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签订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二手房产权证登记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年内提出申请。超过1年的不再办理。
  二、规范和完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以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1年内可申请办理贷款;购买二手房的,以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1年内可申请办理贷款。超过1年的不再办理。
  (二)购买商品房时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或购房资金已全额支付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网络编辑:贾凌云
信息审核: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