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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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18-11-05 15:4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使用管理,促进征信业务运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简称征信中心)负责建立的采集、整理及保存个人与企业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征信系统使用,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定期向“人行征信系统”上传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内有关数据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根据对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建立用户体系,并在住房公积金各类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操作中查询、使用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三条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科室及各管理部不得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客户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用户管理
  第四条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个人征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个人征信管理相关各项工作。
  第五条  指定专人担任“征信系统管理员”、“征信系统数据上报员”、“征信系统数据查询员”岗位,负责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用户管理和异议信息核查等工作,并负责数据录入、信息查询、出错数据修正等日常应用工作。(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岗位职责)
  第六条  用户管理采用注册管理方式,注册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类,普通用户分为数据上报员和信息查询员,分别负责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和信用信息查询。用户的注册、停用以及职责权限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做到“一人一户”,严禁一人多户或多人一户。用户注册应向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申请(见附件1),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名单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见附件2)。
  第七条  征信系统管理员由征信中心进行注册。同时负责管理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通用户、新建用户,拥有修改用户资料、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的权限。
  第八条  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  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中心检查。
  第九条  用户管理员离岗后,应立即通知征信中心将该用户管理员停用,重新建立新的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由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
  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主管保存。主管人员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三章  数据的生成与报送
  第十一条  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上报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数据;数据上报员通过“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生成报送数据文件,通过征信中心提供的报文预校验系统检验合格后,按要求及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报文。
  第十二条  数据上报员接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反馈的错误报文后,应通过征信中心提供的报文反馈处理系统对出错报文进行修改,形成重报报文,重新通过校验后向征信中心报送。
  第四章  信息查询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下列业务,必须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的;(信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审核企业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归集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对己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进行风险管理的。
  除风险管理外,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并填写《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见附件3)。
  第十四条  查询征信系统获取的客户征信信息,不得用作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客户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查询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五条  客户信用报告(包括《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应与相关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等档案文件一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客户认为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对不实信息进行更正或采取其他措施并最终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客户异议按照专人负责、及时反馈、高效解决的原则处理。
  第十八条  客户可以直接或委托他人向业务经办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业务经办部门异议处理人员对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信息描述不清的,应要求客户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后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业务经办部门异议处理人员受理个人《异议申请表》(见附件4)或收到人民银行受理的客户异议信息后,根据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留存档案等对异议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分析与确认、修正、回复核查结果。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用户每个工作日及时查看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子系统,获取辖内的人民银行受理的客户异议信息,督促异议业务经办部门及时处理。异议处理的时限为从人民银行发出协查异议信息的次日开始,至更正报文日并回复人民银行止,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人员须对已核实的错误数据进行处理,根据不同异议事项采取上报报文或者在线修正的方式更正。
  第二十二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客户提出的异议进行数据处理后,将更正后的信用报告情况在10日内告知客户,或者对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子系统发出的个人客户异议进行数据处理后,将信用报告更正情况回复人民银行。
  第六章  保密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接触征信数据的各部门和人员,在数据生成、传递和报送过程中应遵守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数据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密给无关人员。
  《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回复函》等纸质材料要存档,保存期限至少在三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信用报告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五条  对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的运行维护,应遵守关于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保证征信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征信系统使用管理部门应建立征信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做到有奖有罚。对于征信管理中表现突出的部门、个人进行嘉奖或通报表扬。对于各部门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改的,不予追究责任,被外部监管机构或上级机构检查发现违反制度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征信用户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用户管理混乱,或违规查询客户信息,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目的,给予相关部门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上报数据把关不严,或者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影响上报数据质量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及时反馈、解决征信异议并造成严重超期未回复、未解决事项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对征信业务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造成征信数据无法上报或未按要求进行征信数据生成和报送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贾凌云
信息审核: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