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0-011828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发文文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09日 发布日期:  2020-10-10 09:52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0-10-10 09:5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各缴存单位:
  现将《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9日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职工符合以下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部分提取

1.购买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4.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无自有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的;

5.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6.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销户提取

7.离休、退休的;

8.出境定居的;

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第四条部分提取第1至第5项的,本人及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符合第四条部分提取第1,2,5项的,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取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自愿终止缴存的,可申请解除《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代收协议》,办理销户提取。

第八条 缴存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部分提取的,账户状态应为正常;申请销户提取的,账户状态应为封存。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九条 职工12个月内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至百元整数部分,提取时限及额度按以下规定执行,同时符合《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差别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购买住房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12个月内提出申请,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房款金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在施工期间提出申请,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每12个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不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金额。

1.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须连续正常还贷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要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其他用途提取。职工还款期间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之和。

3.提前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金额。

)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无自有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本人及配偶每12个月可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总额每年最高2万元。

(五)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应属于25种提取公积金重大疾病病种,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提取额不超过费用总额。

(六)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个人住房公积金至百元整数部分。

(七)职工销户提取的,全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申请材料

第十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一类银行卡;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由本人办理,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提供共性材料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12个月内有效,按月对月核算):

(一)购买住房

1.购买商品房

1)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2)支付房款票据。

2.购买保障性住房

1)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购房合同;

2)支付房款票据。

3.购买拆迁安置房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支付房款票据。

4.购买二手房

1)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2)权属变更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3)房屋买卖契税完税证明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5.单位团购或定向开发形式购房

1)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

2)单位盖章的分房花名册或内部购房协议;

3)支付房款票据。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1.在城镇建造、翻建住房

1)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2)政府规划、房管部门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

3)施工合同或支付费用票据。

2.在农村建造、翻建住房

1)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

2)建房合同;

3)建房费用票据。

3.大修住房

1)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2)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3)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

1.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还款银行卡;

2.提前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提前结清贷款凭证;

3.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合同或借款人信用报告

2)近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还款流水(银行打印盖章);

(四)无房职工租房

1.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2.结婚证或单身声明。

(五)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1.重大疾病住院治疗

1)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

3)医疗费结算票据、购药费用票据;

25种提取公积金重大疾病病种:(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

2.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及书面承诺书。

(六)离休、退休

离退休证,单位或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金申领审批表等任意一项。

(七)出境定居

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地定居证明。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

1.死亡职工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仍可正常使用的,由职工配偶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1)死亡职工身份证、银行卡;

2)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

2.死亡职工身份证和银行卡已过期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办理:

1)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提取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办理的应提供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或公证书,资金转入继承人银行卡;

4)受遗赠人办理的应提供受遗赠权属证明,资金转入受遗赠人银行卡。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情形,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提取业务:

(一)现场办理

职工按本细则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服务大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办理;经审核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并退还申请材料。

(二)网上办理

职工通过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渠道注册认证后,在网上平台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经管理部线上审核后,当即办理。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办理提取的(如大病住院等),可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代办,须提供职工本人委托书,写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办理事项,加按指印,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本人银行卡。除职工本人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外,被委托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一律采取转账支付方式。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提取额转至职工本人正常状态的一类银行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额可转至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理时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5万元以下的1个工作日办结,提取5万元以上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职工违反本细则,提供虚假材料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五年内禁止使用公积金,通报其工作单位,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419日印发的《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实施细则》(铜住金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编辑员
信息审核:李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