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有关规定,使党和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职工,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消化住房库存。现就全市党政机关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带头向聘用的合同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缴存范围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区县、新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实行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的聘用人员。
二、缴存基数
以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发放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发放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铜川市当年度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
三、缴存比例及缴存额计算方法
按照《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铜住金发〔2014〕27号)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具体计算方法为: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四、缴存方式
由用人单位到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代扣个人缴存部分,并于工资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部分和代扣的个人缴存部分一并划转到指定的公积金账户。
五、资金来源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从工资支付渠道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住房保障方面应享受的权利。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扩大内需,消化住房库存,稳定职工队伍,增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各单位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扎实做好此次住房公积金扩面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强化协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驻各区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切实负责,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党政机关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公积金建缴工作。各级财政、人社、工会等单位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确保各用人单位按时完成建缴工作。
(三)接受监督。各用人单位主要领导要从维护职工权益,落实条例规定,推进住房消费的高度,积极为聘用职工缴存公积金,接受聘用人员和工会监督。市公积金管委会将对各用人单位公积金缴存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四)执行时间。党政机关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市县两级各有关单位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聘用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手续,缴存金额从2016年1月起开始计算。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