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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印制、使用和管理的检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4-18 09:5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财政票据印制、使用和管理的检查

实施机关 市财政局 承办单位 市财政局综合科
抽查比例(%) 3% 年度抽查频次 1次/年
抽查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第70号令)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暂不确定。
抽查内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私自印制财政票据;

3、是否有转借、串用、非法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4、是否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情况;

5、是否利用财政票据非法收费、罚款的行为;

6、是否涂改、跳号、拆本使用财政票据;

7、是否有丢失财政票据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社会影响严重情况发生;

8、是否有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9、是否其它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0、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抽查方式及要求 现场核查


网络编辑:王佳
信息审核:邵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