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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特供】未成年人保护存在三个“缺乏”

来源: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8-14 11:5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佟丽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我国目前大约有2亿多未成年人,他们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发展最宝贵的资源,是决定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如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使他们能够茁壮成长,应该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着日趋复杂的局面,在传统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家庭暴力、校园欺凌等案件频频发生同时,一些新类型案件也在不断出现。比如,从城乡二元结构过渡到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留守儿童问题。父母中有一方去世或者外出打工,另外一方离家出走后与第三方同居、结婚,这导致有父母但孩子无人监护的局面出现,留守儿童的权利因而更容易受到侵害,也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再比如,传统上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大都发生在现实世界,父母还相对容易保护。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与外界的交流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父母难以发现。犯罪分子利用被害方年龄小、识别能力差的特点,以招工、招模特等方式,通过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进行引诱、欺骗甚至恐吓,这类案件往往发现难、取证难。

  我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采取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措施。2013年10月,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及时有效处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具体要求。2014年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这是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司法政策,实现了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的有效衔接:司法机关打击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受到伤害的监护人实施国家监护。2015年,我国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完善了《民法总则》中包括监护人资格在内的监护制度,《刑法修正案》中新增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删除了嫖宿幼女罪。

  现在,全国人大正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进行一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案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72个条款增加到130个,这是近年来国家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度的一个缩影。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基础薄弱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性扭转,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很大挑战,可以归纳为三个“缺乏”:

  第一个“缺乏”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的统筹力度不够。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对系统性、协调性要求比较高,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都要参与其中、各尽其职,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统筹协调,很可能出现“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局面,看起来很多人在管,但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实际却无人管。对此,可考虑建立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党委的统筹协调之下。目前,深圳市福田区已在全国率先对这一制度进行试点,在依法治区委员会内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小组,加强了对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力度。

  第二个“缺乏”是相关法律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

  比如关于困境儿童的政策。困境儿童包括三类:身体残障、家庭贫困和监护困境。监护困境是指父母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孩子没有人照管造成监管缺失。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基层组织包括政府部门并没有搞清楚监护困境的含义。再比如,《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告诫书制度,改变了原来执法人员现场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只进行批评教育的做法,但在一些地方,基层执法人员至今仍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存在。


  第三个“缺乏”是缺少专业力量。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然主要依托公职人员。有的县民政局只有一个工作人员负责未成年人工作,甚至还不是专职。一个工作人员要面对一个县几万甚至是十几万未成年人,许多具体服务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工作都容易流于形式。2015年贵州省毕节市4名留守儿童集体服用农药致死事件,孩子们并不缺少吃、穿,但最后还是选择了自杀,悲剧告诉我们,未成年人需要更专业的关爱和服务,不是过年过节探望一下就能解决的。

  在当前无法在短时间内增加大量公职人员的情况下,可考虑培育专业性社会组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今年我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严重疫情,874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趋于复杂,如果可以适时启动这一工程,既能解决大学生就业,又能建立起扎实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服务体系,可谓一举两得。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要让他们从小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爱护,这不仅有助于未成年人成长,也有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


网络编辑:gongsha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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