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保障待遇 促进军地融合
——铜川市优待抚恤政策解读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3-27 16:0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自主就业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政策依据:
  1.铜川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铜民发〔2013〕3号)
  2.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和人社厅《关于调整和补充士兵优待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民发〔2014〕24号)
  发放对象:从2011年11月1日起,本市接收的自主就业城乡退役士兵。
  1.义务兵补助标准
  从2011年11月1日起,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退役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平均数减去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的2倍。
  2.普通士官补助标准
  从2015年起,普通士官在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服役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给予发放(义务期不计)。
  3.直招士官补助标准
  从2015年起,直招士官不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每服役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给予发放。
  4.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
  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等其他原因被退学或结业,服现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补助标准发放;两年以上的,参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发放。
  上述人员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实际领取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15%、10%、5%予以增发。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多次荣获同一奖励等级的,不累计计算增发金额。对于服役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军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军龄按6个月计算。因个人原因超过本期服役年限滞留部队(院校)的时间,不作为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增发年限。
  (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
  铜川市人民政府、铜川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1〕45号)规定,从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承训机构:铜川职业技术学院、铜川市技工学校
  (三)招收录用或聘用的相关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规定:
  1.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退役士兵
  ⑴实行注册入学。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
  ⑵享受国家补助。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免除学费或享受国家助学金)。
  2.成人高等学校招收退役士兵
  ⑴实行加分政策。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省级成招办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⑵专升本免试入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3.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退役士兵
  ⑴落实全国普通高考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⑵落实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优惠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
  ⑶做好入伍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退役士兵的入学与复学工作。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⑷积极引导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退役士兵的单独招生。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纳入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
  ⑸落实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普通本科教育办法。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应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各省(区、市)普通高校年度招生本科事业计划总规模内单列,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人数的30%。
  ⑹积极做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收退役士兵相关工作。退役士兵是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重点招录对象。试点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学制2年。完成规定学业学生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考生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陕西省财政厅、人社厅、中行西安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金〔2013〕52号)规定,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属于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一般为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五)高校大学生应征义务兵、直招士官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陕西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高校大学生应征义务兵、直招士官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办〔2013〕5号)
  1.军属优待。对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和直招士官,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直招士官、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
  2.其它优待。从高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中征集的义务兵以及直招士官,自2011年冬季以后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相关政策,可享受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不再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可领取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六)适用自谋职业相关政策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办〔2012〕56号)规定,原先针对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安置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2011年11月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三、抚恤优待政策
  (一)优抚对象
  优抚工作的对象(简称优抚对象)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优待抚恤的人员。
  1.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人员
  残疾军人:是指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受伤致残被评定(含退役后补评)为一至十级残疾,义务兵、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病被评定为一至六级残疾,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残疾抚恤待遇的人员。包括省级民政部门评定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行政编制工勤人员、无军籍职工)、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从2016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1-10级)抚恤补助标准为66230元/年—6300元/年。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者因身体疾病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待遇。从2016年10月1日起,抚恤补助标准分别为:烈士遗属2103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805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16980元/年。
  2.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人员。从2016年10月1日起,补助标准为45930元/年。
  红军失散人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良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从2016年10月1日起,补助标准为20720元/年。
  在乡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从2016年10月1日起,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1070元/月,其他时期1010元/月。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从2016年10月1日起,补助标准为450元/月。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指从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主要参加的14次作战),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从2016年10月1日起,补助标准为500元/月。
  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参加核试验效应实验部队、驻在与原8023部队同一区域内的其他部队、执行核产品运送、保管、储存等任务的部队、二炮担负核武器储存和战备值班的部队、海军核潜艇等部队退役人员。从2016年10月1日起,补助标准为500元/月。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从2016年10月1日起,补助标准为680元/月。

  3.享受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人员
  根据民政部文件精神,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指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的人员,或者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不含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对象:1954年11月1日(即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实施前入伍、年满60周岁(含)、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按照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从2016年10月1日起,补助标准为37.5元/月。
  (二)主要政策
  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贯彻落实陕发〔2015〕1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16〕19号)
  1.伤残抚恤政策
  抚恤对象:残疾军人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的可进行伤残评定,伤残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可享受以下抚恤:
  (1)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定期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定期抚恤。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4)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5)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6)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①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③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7)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2.死亡抚恤
  抚恤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定期抚恤。
  (2)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3)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4)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6)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3.优待政策
  (1)义务兵家庭优待。
  发放对象:我市应征入伍现役义务兵家庭。
  ①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从2016年1月起,按照义务兵学历实行全省统一标准优待。即: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标准的县(市、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
  ②高原条件兵一次奖励金
  符合“高原条件兵”的,在发放家庭优待金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
  ③下列情况不享受优待
  直招士官、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转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义务兵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优待金。
  (2)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3)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4)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5)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6)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7)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8)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9)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10)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1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13)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4)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1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6)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17)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铜川市委宣传部
铜川市征兵办
铜川市教育局
铜川市民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
铜川市人社局


网络编辑:贺萌颖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