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住建局(市地震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当前位置: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03-10 10:27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内容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起草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相关政策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与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物业管理(服务)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方面
  1、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
  2、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3、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
  4、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使用情况;
  5、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社会公众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应对情况;
  2、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物业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四)机构和人事方面
  1、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事期限等情况;
  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工作人员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主体
  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统称本机关。

  四、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铜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住建局部门频道页(http://www.tongchuan.gov.cn/index_page.rt?siteId=91);
  2.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
  3.新闻发布会;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或电子图像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办法根据网站相关栏目发布的说明办理。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受理
  受理机构: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6号市住建局四楼
  联系电话:(0919)3181788
  办公时间: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传真号码:(0919)3181800
  通讯地址: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6号市住建局
  电子邮箱:tcjsxxzx@163.com
  邮政编码:727031
  3.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作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下列情形,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和电子方式进行答复。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待明确后再予回复。
  (7)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
  (8)申请人以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的,由本机关接话人进行电话记录后,告之获取方式。
  (9)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0)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监督保障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网络编辑:袁琪
信息审核: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