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指引树立优良家风

来源:转载《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0-06-06 15:4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千百年来,优良家风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为家庭成员树立行为准则,为社会和谐提供内在价值与秩序支持的重要功能。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为全社会树立优良家风、注重良好家教,提供了有力指引和法律支撑。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家风家训一直被视为治家持家的基本准则。三国时期诸葛亮在临终前写下的《诫子书》中有“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的告诫;北宋范仲淹要求孩子学会“忍穷”来砥砺为官之德,养成克己奉公的品格;清朝曾国藩的家训是“家俭则兴,人勤则健”……家风展现了一个家庭、家族的道德风貌,潜移默化影响家庭成员的为人处世,成为塑造品格才智、提高人文素养、维系社会风俗的基础。
  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家风家教的作用依然重要。我们党始终把家风建设视为关乎社风民风、党风政风的大事。“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济亲不为亲撑腰”是毛泽东的亲情观;“晚辈只有出差顺路时才可以来看望,吃住费用不能用公款,看戏不得用内部招待券,不许动用公家车子,生活要艰苦朴素,在任何情况下不要炫耀与我的关系”是周恩来同志制定的“十条家规”中的内容;“遇事莫逞能,责己严于友”是董必武同志的严格家风。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用正直无私的好品格影响教育子孙后代,使优良家风成为代代传承的红色基因。
  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2015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从党规党纪的角度明确了关于家风建设的要求。从“家书”延伸到党规党纪再入法律规范,优良家风从道德层面的美德成为具有法律地位的规范,这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积极引导。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只有每个“小家”健康和谐,我们的“大家”才能兴盛发展。优良家风写入民法典,释放出法治的善意和以良法推动善治的诚意。让法律制度与公序良俗凝聚合力,让每一个“小家”与“千万家”同频共振、弘扬正气,真正让优良家风成为文明社会浪潮中晶莹纯澈的浪花。

(文:李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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