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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铜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6-08-08 08:4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全面建设“转型铜川、美丽铜川、健康铜川、富裕铜川”的要求,完善我市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市级各人民团体,市级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六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兼顾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摸底排查结果,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区县、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区县、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五)年度考核中,市级部门或区县分管工作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的区县分管党政领导干部。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在全省综合排名下降的区县主要负责人、分管党政领导干部。
  (二)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区县主要负责人、分管党政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受到中央、省、市通报批评的,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县、市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干部。
  (三)发生一级食品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县、市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四)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区县主要负责人、分管党政领导干部,以及责任主体在市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区县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严重违规选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区县委书记、市级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区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三年排名后五位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区县委书记、市级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区县委书记、市级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区县委书记、市级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领导班子总体运行不顺畅、凝聚力不强,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区县有关领导干部、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一般和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较差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的;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任职试用期满,单位党组织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情节较重和故意隐瞒不报的;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或协会兼职的,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三)日常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程序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没有履行组织程序私自借调市外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区县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对涉及省管党政领导干部的建议调整人选,市委配合做好有关考核结果认定、提请调整建议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区县、市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须及时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审核。市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进行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市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十六条 由于身体健康、家庭原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调整。恢复健康、家庭问题解决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七条 对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市管非领导职务干部,市属各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各区县、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区县、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张文华
信息审核:张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