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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铜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6-08-08 08: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在全市上下营造“个人埋头干事、业绩群众公认、进步组织关心”的强大气场,让“干字为本”成为铁规矩、正导向,全面推进“转型铜川、美丽铜川、健康铜川、富裕铜川”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对在省考指标任务完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县和市级部门可直接确定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被省政府授予“十强县”或“五强区”称号的,或被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表扬。
  (三)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区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市级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区县和市级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
  (五)对培育“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成绩突出的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和市级园区、景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给予区县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市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1个月的工资奖励。
  (二)对首次进入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十强县”或“五强区”的区县,市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若继续保持在全省“五强区”或“十强县”之列,市上每年奖励200万元。区综合排位每前进1位奖励100万元,县每前进1位奖励30万元。新区纳入耀州区统计范围参与全省城区经济考核,耀州区在全省城区经济综合排名中每前进1位,奖励市新区管委会60万元。
  (三)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区县,市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区县、市级部门核发奖金,奖金依据考核结果等次发放。其中对市级重点项目推进中考核位居前4位的,依次发放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驻工地专员依据重点项目推进效果,经企业评价、综合考评为优秀格次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五)完成年度培育“四上”企业任务,当年每净增1户,奖励区县、市级园区、景区相关部门各2万元,奖励市级相关部门各1万元。
  上述各类奖金分配方案由区县、部门自行制定,报市考核办备案,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1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区县和市直部门,党政干部可优先提拔使用,本区县、本部门领导职位出缺后优先从内部酝酿提拔。
  (三)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考察人选,有计划地安排培训学习和健康疗养,并给予1个月的工资奖励。
  (四)在区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乡镇(街道办)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乡镇(街道办)党政正职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可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五)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政治品德过硬、精神状态饱满、工作实绩突出、勤政廉洁兼备、干部群众公认的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综合评定10名“五好党政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六)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七)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推进“四个铜川”建设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市考核办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市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市扶贫局具体负责。
  第九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张文华
信息审核:张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