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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制度征求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3-09 10:1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对原《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了完善。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民意、汇聚众智,现将《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征求意见稿)》《铜川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于3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箱tcfb3183030@163.com反馈我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6.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7.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费用收取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
  2.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是否完善、操作是否方便、更新是否及时;
  3.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
  4.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平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在线访谈)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建设运行情况;
  5.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
  6. 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情况;
  7.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制定公布情况;
  8.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9.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制订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指标;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六条 考核方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与政务公开评估、考核工作相结合、协同开展。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待改进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年度制订,经同级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全市目标责任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待改进的由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针对各级行政机关的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等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合法性、便民性;
  (四)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六)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七)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办公室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本级行政机关(含乡镇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10月底完成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上一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省政府办公厅。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铜川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未建立健全下列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制度;
  (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制度机制。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
  (三)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五)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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