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银石化物资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的铜人社监罚字〔2018〕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和铜人社监理字〔2018〕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已于2019年4月3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以上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催告,请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9000元罚款并支付所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铜人社监催告字〔2019〕第5号和铜人社监催告字〔2019〕第6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联系电话0919-3183586),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