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17 10:5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76号),促进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全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根据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市、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制定养老服务责任清单,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覆盖所有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民政部门定期将检查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明确养老机构建筑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配置要求,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不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而不予通过消防审验。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出具同意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管理办法和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入住公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贴办法。2020年年底前,每个区县要完成一所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到2022年年底前,要将不低于55%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经营性和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制定出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负责)
  二、推动养老服务转型发展
  (六)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工作。健全完善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组织对各区县落实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情况进行督查。在建小区未按照“四同步”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已经交付使用未用作养老的由市住建局负责追回,移交辖区民政部门。对已经建成房屋由各级政府按照扣除土地成本后的建设成本价格回购。(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七)推动保障性住房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结合“和谐社区·幸福家园”创建,腾出闲置的公共服务及商业用房用于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回购价格按照扣除土地成本后建设成本价格执行。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养老服务设施,新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日间照料服务2020年6月底前做到全覆盖。(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八)实施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在城市街道建设一院(社区小型养老院或依托城市养老机构)、在社区建设一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居民小区建设一站(养老服务站点)的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2020年年底前,各区县至少打造1个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年底前,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九)推进医养结合深度融合。将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支持范围。按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建立养老机构接收失能、半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及安宁疗护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农村互助幸福院与村卫生室、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建设。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制定养老机构医护人员享受医疗机构职称评定同等待遇实施办法。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新建由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提高到5000元,改扩建的由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提高到3000元,到2020年年底前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30%。(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发展互联网+物联网智慧养老。深化智慧医养结合建设,统一规划实施医养结合智慧养老信息系统。依托全省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与养老需求的有效对接。依托市老年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全市统一的“互联网+物联网”康养信息平台,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建成一批“智慧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以及安宁疗护服务的依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铜川银保监分局、市残联,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国有企业利用闲置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国有资产权属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可直接投资建设。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无偿交由企业、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建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机制,对公建民营的政府前3年通过绩效考核每年给予适当补助予以扶持;对公办的以区县为单位,建立人员保障和经费保障机制,力争2020年年底前培育发展2-3个连锁养老服务品牌,2022年年底前培育发展5个以上,80%以上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区县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三)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借助“四社联动”工作机制,着力打造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模式。落实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开展低龄健康老人扶助高龄、失能老人互助关爱活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建立健全区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鼓励各类学校将学生志愿参加养老服务列入学校评优树模等表彰奖励的优先条件。到2020年年底前每个社区至少培育发展1个养老服务社会示范组织和1支志愿者队伍,建立“学生社区志愿者服务记学分”“时间银行”制度,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升级护理型床位。到2020年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到2022年年底前,护理型床位达到70%以上。(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五)实施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根据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建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的农村幸福院予以补助,对与村级卫生室合并建设的增加10万元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制度,逐步健全完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硬件配置,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服务功能。(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
  (十六)持续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实施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落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大力推动养老院服务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争3年内,养老机构完成消防达标整改。(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七)实施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年底前,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积极引导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扶贫局、市残联,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健全完善保障机制
  (十八)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信用等级较好的养老企业融资。成立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建设养老设施,支持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引入大型国际养老机构、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发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九)推进养老服务吸纳就业。铜川职业技术学院及其他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实施医养专业护理员培训计划,开展“1+X”证书试点与推广。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政策。积极推动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留用人数对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铜川职业技术学院、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扶贫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加大优惠扶持力度。落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落实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境外、市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与本市享受同等待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各级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单位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养老服务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进行激励表彰。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制定各自实施细则,加大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完善养老设施,优化养老环境,强化社会服务,切实落实养老服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网络编辑:李晨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