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01 13:5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严防严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
  一、严禁采取任何形式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二、严禁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或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四、严禁餐饮经营者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视频制作招牌、菜谱和广告,招揽诱导顾客。
  五、严禁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垦、违规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人为干扰行为。
  六、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者发布广告。
  七、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六项封控隔离措施”。
  九、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
  十、违反本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行为。
  电话举报:0919-3388131、3185827;
  网络举报:http://lyj.tongchuan.gov.cn/

 
市长:李智远  
2020年2月19日  


网络编辑:何江艳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