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9-16 09:0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  

 
铜川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全市开展的规范执行财经纪律专项行动和市财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约束
  (一)市级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财政资金高效运行。各区县应配合做好市级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节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年初预算已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市级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年初预算批复后6个月内仍未下达资金的,市财政可结合本级财力情况,扣减部分预算或全额收回,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
  (三)年初预算无法明确到具体项目、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市级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于3个月内提出分配意见,形成实际支出。预算批复后6个月内仍未提出分配意见的,市财政结合本级财力情况,扣减部分预算或全额收回,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
  (四)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据实清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预算。
  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一)市级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不断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体系和绩效指标体系,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编制年初预算时,市级所有专项支出应全部编报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与部门预算同批复、同公开。年度执行中追加安排的专项支出,逐步纳入绩效目标编报范围,实现追加预算与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同申请、同审核、同下达。
  (三)市级主管部门向区县下达专项资金时,应将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与资金文件同时下达。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级主管部门应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预算执行结束后,市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编制绩效报告,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部门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并对重点支出开展绩效再评价。
  (五)市财政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予以整合,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六)市财政局对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从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到评价结果应用全程监管,加快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三、加大财政资金盘活力度
  (一)市财政通过年初预算安排的各类资金,年末仍有结余的,原则上由市财政在年终统一收回,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或平衡当年预算。确需结转下年的,相关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中省财政安排的各类资金和市财政年度执行中追加的各类资金,年底只结转一次。第二年末仍有结余的,由市财政在年终统一收回,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或平衡当年预算。
  (三)市财政通过盘活存量资金统筹安排的支出,各部门必须及时安排使用,杜绝“二次沉淀”。凡6个月内未使用完的,由市财政收回剩余资金,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或平衡当年预算。
  四、强化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市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相关专项资金信息,特别是涉及民生、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公开补助政策、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过程及结果、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等。
  (二)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建立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由财政部门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网络编辑:何江艳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