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9-018840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9〕23号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05日 发布日期:  2019-12-09 16:34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09 16:3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铜川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5日        

 
铜川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9〕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所谓联合抽查,是指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统筹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依法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由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检查,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市场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2019年12月31日前,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2020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力争在3年时间里使市场监管领域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着力提升市场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实行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审批改革后,市、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承担的行政审批负责,集中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审批与监管衔接机制,确保集中审批和加强监管实现无缝对接。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结果及监管结果“双推送”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同步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监管信息同步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实现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计、税务等部门要主动发起联合抽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联合抽查,提高联合抽查覆盖面。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依托陕西省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中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平台(以下简称“联合抽查平台”)实施,也可依托本部门涉企信息平台开展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称清单),在联合抽查平台和本部门涉企信息平台录入清单信息。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联合抽查平台向社会公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清单,要覆盖本部门全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各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时,应根据其它部门公示的清单进行编制,明确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及相关省厅局委制定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和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和相关工作制度。
  市、区(县)有关部门需要增加随机抽查事项的,要逐级上报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各区县要及时汇总各有关部门清单,统筹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确定监管主体,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数据交换等方式,在联合抽查平台上建立与本部门清单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类别。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检查对象变动情况,实时进行动态调整。
  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检查对象属于市场主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名称、地址等信息保持一致;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涉及多项监管业务的部门,要对本部门各业务条线监管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分别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分库;检查对象是市场主体或非市场主体(如产品、项目、行为等)的,要分别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分库。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的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纳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执法,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维护。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对组织领导、抽查程序、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衔接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式方法和工作要求,方便执法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各区县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抽查工作规范,厘清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完成时限,全面推进部门间联合抽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本行业联合抽查实施细则,确保跨部门联合抽查有序进行。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纪违法记录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抽查比例高的,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第十一条  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在本辖区内全部企业中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定向抽查是指按照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
  各有关部门可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行业市场秩序突出风险点为导向,进行定向或不定向随机抽查。
  联合抽查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同联动、统筹推进”原则,整合相同或相近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检查,力争做到“名单一次性抽取、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一次性完成、结果一次性公布”。
  第十二条  各区县要结合本辖区市场监管需要,统筹制订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市场监管需要,统筹制订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报送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相关网站和联合抽查平台向社会公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数量、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检查日期等内容,并于每年2月28日前编制完成。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联合抽查平台或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当月最后一周报送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要以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清单为依据,科学确定联合抽查事项和牵头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又要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
  第十三条  各区县根据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本辖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谁发起、谁牵头”原则,分别确定联合检查抽查的牵头部门。
  联合抽查牵头部门要按照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会同参与部门制定联合抽查方案,明确联合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数量、抽查比例、执法人员匹配方式(分组或分散)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负责统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以下称名单),统筹安排检查日程、工作进度、检查方式、检查车辆等事宜。
  市级部门可委托区县相关部门检查,委托名单抽取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发至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检查部门在收到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综合考虑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专业要求、保障水平等情况,可选择部门内、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等方式,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牵头部门在联合抽查平台随机选派的第一位检查人员原则上为本组负责人,负责统筹安排本组检查日期、检查路线等事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联合抽查事项进行检查。对专业执法检查人员数量有限,不能满足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部门,可探索与业务相近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组成协作执法人员库,协同完成随机检查任务。需要请专家参与有关抽查工作的,应从专家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选派。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应采取信息化技术方式随机摇号抽取,做到全程留痕。抽取过程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市场主体或社会第三方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抽取和选派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检查事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委托检查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予以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如实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按照“一次一档”归档保存。采取实地核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地核查结束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八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联合抽查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监管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等产生的监管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第十九条  被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被委托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被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情况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对抽查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收其他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纳入本部门市场监管工作,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将检查结果及时纳入被检查对象的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对特殊重点领域,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数据监测等获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抽查检查结果应归集企业名下并公示,为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创造条件。对抽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等市级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各区县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部门,支持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完善联合抽查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的资金整合及保障工作,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绩效管理。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情况,认真梳理总结工作中的亮点、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年度书面总结。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经验做法向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有关部门业务培训,各有关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系统业务培训,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业务培训。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十五条  将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市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和鼓励,对消极懈怠、不作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任务台账,按照时间节点全力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原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和划转后,其法定管理职责并未取消,仍然承担指导、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和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落实。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违规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减轻对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给予的财物或其它好处。执法检查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和随机抽查检查表.docx


  文件解读链接:图解《铜川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识别二维码
了解文件解读详情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机要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