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8-019087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8〕29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0月29日 发布日期:  2018-11-01 09:20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01 09:2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鼓励和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条件
  (一)取消社会资本举办上规模、上层次综合医院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综合医院,每张床位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取消社会资本举办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医疗机构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的区域卫生规划限制。社会力量举办以上非营利性专科医疗机构,每张床位由市、区县按照1︰1比例分担,一次性补助0.5万元。(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中医药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对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提供免费用房;未提供免费用房的,按照实际用房面积和当地平均房租水平,由市、区县按照1︰1比例给予补助。设备购置费用由市、区县按照1︰1比例分担,按照设置标准每张床位由市、区县按照1︰1比例分担,每年补助0.2万元。(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个体诊所、门诊部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由市场调节,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每个诊所、门诊部由区县一次性补助1万元。(市卫计局、市中医药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降低民营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条件,实行备案制。(市卫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提升行业对外开放水平
  (六)吸引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来铜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优秀人才、技术和管理模式。(市卫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医药发展局负责)
  (七)推进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促进医疗与养老、旅游、体育等融合发展,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基地建设,打造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等健康旅游产业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健康服务旅游目的地。社会力量举办医养机构每张床位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市卫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中医药发展局负责)
  (八)对中外合作或合资、知名高校、知名医院、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来铜举办医疗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土地、投入、建设、运营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市卫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医药发展局负责)
  三、鼓励人才流动
  (九)民营医疗机构在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技术职称考评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高级职称人才每人每年补助5万元。开办市级以上名医工作室每个一次性补助10万元。(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中医药发展局负责)
  (十)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间相互有序流动,支持开展多点执业,多点执业注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卫计局负责)
  (十一)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退休医师、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市卫计局、市人社局负责)
  四、保障社会办医用地
  (十二)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卫生设施用地依法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或经批准后依法重新供应给其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卫生设施项目使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三)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通过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四)不符合划拨用地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五)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品牌、管理协同发展,探索委托医院管理公司等开展经营管理。大力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市卫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六)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计局、市金融办负责)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完善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十八)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计局负责)
  七、放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十九)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放宽医保定点资格
  (二十一)放宽医保定点机构的设置条件,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市人社局、市卫计局负责)
  九、优化社会办医服务环境
  (二十二)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积极推进一站式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网上审批等,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卫计局负责)
  (二十三)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市卫计局、市质监局负责)
  (二十四)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统一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市卫计局负责)
  (二十五)各项奖补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分别由市、区县卫计部门每年10月审核,11月报同级财政部门把关,12月兑现到位。(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六)选派第一书记或党建指导员,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健全党群组织。(市卫计局负责)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文件解读链接:图解《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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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