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8-01697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8〕22号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16日 发布日期:  2018-09-26 16:14
公文时效:  失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26 16:1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6日        

 
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形式在本市注册设立、纳税,并按照备案管理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完成备案登记,开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上述股权投资基金及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统称为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四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适用于本办法:
  (一)股权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已在本市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按期向相关备案管理或监管机构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与此同时,相关资料报送市金融办存档备查。
  第六条  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本市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等规定的,享受相应企业所得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可给予以下财政奖励政策支持:
  (一)对实际募资额在1亿元以内的股权投资基金(若有政府出资,扣除政府出资部分),按照基金实缴规模3‰的比例给予基金奖励;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按照基金实缴规模5‰的比例给予基金奖励。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前三年,由企业纳税地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对于股权投资类企业聘任两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其第一年至第三年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全额奖励,第四年、第五年奖励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
  第八条  对股权投资企业办公用房在核定范围(500平方米)内,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给予资金补助。
  (一)股权投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本市域内新购置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已享受自购办公用房补贴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将该房屋转让、出租、分租或抵押。
  (二)股权投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市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实缴租金的30%给予补贴。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可优先列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按照本市有关人才引进扶持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享受人才奖励、子女就学、医疗保障、住房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的各类奖补政策采取事后奖补的形式,由企业按程序向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等单位为成员的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负责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存档备查;承担推进小组日常工作,执行推进小组决定;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服务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业务开展等。
  市科技局负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认定;提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市人社局负责配合落实股权投资类企业关于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财政部门落实股权投资类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有关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局负责提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
  市商务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及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及相关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配合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工作。
  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账户审批、管理及配合做好信息统计、报送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办法,会同市金融办等制定操作流程或实施细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建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一站式服务体系和“绿色通道”,明确各类事项的办理时限,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日常运营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要依法合规、有序操作,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假借基金投资之名,进行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享受财政有关奖励补助政策前,应对诚信合法合规经营、五年内注册地不迁出本市作出书面承诺,违反承诺的退回其所享受的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全额追缴补助或奖励所得,取消其三年内申请政府各类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委制定的关于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要求,将促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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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