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8-015424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8〕19号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31日 发布日期:  2018-09-04 16:21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9-04 16:2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引导、鼓励和支持我市商贸服务业做优做强,不断提升城市的综合服务水平,全力推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转型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商贸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
  1. 促进商贸基础设施建设。凡符合商贸流通发展规划要求,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达到2亿元、1亿元、0.5亿元以上的新建商贸服务业项目(物流设施、商场、超市、酒店、会展中心、商业街区、美食街区等),在正常营运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0.5亿元、0.3亿元以上的商贸服务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同上),正常营运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按照统计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
  2. 鼓励创新商业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连锁超市等市场主体创新商业模式,引进餐饮、休闲、娱乐、文化、医疗健康等业态,对改造提升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奖励5万元,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再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 支持限上商贸服务业企业规模发展。商贸流通企业批发销售额达到1.5亿元-3亿元、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高于全市限上企业平均增幅2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达到0.3亿元-1亿元、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高于全市限上企业平均增幅2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达到0.1亿元-0.3亿元、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高于全市限上企业平均增幅2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以纳税数据为准,如遇重复情况按最高标准奖励)
  4. 引进著名商贸服务企业。引进的市外大型商贸企业总部或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实缴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年营业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按销售额的0.1%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知名企业在商场、特色街区、美食街区新设立的百年老店、品牌专卖店、特色店、连锁店,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5. 加强商贸服务业品牌建设。对注册地在我市的商贸服务业企业,获得“中华老字号”的,奖励50万元;鼓励“中华老字号”企业传承创新发展,每新开设一家门店奖励3万元;商贸服务企业持有的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两年开展一次商贸“十强”、餐饮“十强”、酒店“十强”企业及商贸服务业“十佳服务员” 评选活动;对年度经营规模进入全市同行业十强或综合实力跻身全省同行业前50名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
  6. 鼓励企业拓展市场。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境内展会,对有展位企业,按照一个标准展位国内2万元、省内1万元的标准给予展位费补贴,单个企业参加同一展会的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参会企业,按照每场次国内0.3万元、省内0.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我市企业在本地举办年会、经销商大会。
  7. 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升级达标。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管理的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个转企的每户奖励2万元。(以统计数据为准)
  8. 促进商贸流通绿色发展。凡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农贸市场,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绿色市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对在城区条件成熟居民小区、乡镇建成的绿色回收站(点),每个一次性补助0.5万元;对建成的加工分拣中心,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建成的区域性集散市场,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大力发展会展经济
  9. 鼓励发展会展业。凡在我市注册登记且经营管理规范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本市举办特色性展会,展位数达到100个、300个、600个的,分别奖励主办单位5万元、10万元、20万元;由省级、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企业承办的展会,分别奖励承办企业15万元、20万元。
  (三)鼓励发展夜间经济
  10. 促进夜间经济发展。对营业至凌晨2点的大型综合性商场,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含)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营业至凌晨2点的餐饮企业、便利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含)的,分别按照每月每户5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以上两项对营业面积分别超过2000平方米、300平方米的,按最高限定营业面积补助。
  (四)促进农村和社区消费
  11. 支持商贸流通、医药连锁企业向村级延伸。对新建、改造提升的农村连锁超市、农资店、药店,经营面积达到30平方米,配送率50%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网点奖励1000元。
  12. 加强特色商业街建设。对符合规划要求,新建的特色美食街区(美食城)、商业街区,经验收合格并运转正常的,一次性奖励运营企业3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特色商业街的,分别再奖励20万元、40万元。
  13. 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监测网络与应急保供体系。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被列入国家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样本企业和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调控应急的骨干企业。
  二、促进外向型经济突破发展
  (五)促进进出口贸易快速发展
  14. 培育壮大对外贸易企业主体。对在我市新注册的外贸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等),当年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
  15. 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以企业上年进出口额为基数(不低于50万美元),对本年度进出口额中的存量部分按照0.04元/美元、增量部分按照0.05元/美元的标准奖励。
  16. 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积极承接东部加工贸易的梯次转移。对聚集发展的加工贸易产业和企业享受工业稳增长的有关政策。
  17. 开展外经贸各类创建活动。对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外经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特色出口示范基地”“外经贸示范企业”的,按市级10万元、省级20万元、国家级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其它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的有关外经贸类称号的企业比照该标准执行。
  (六)支持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
  18. 加快外经贸企业走出去步伐。搭建企业走出去的各类平台,对在“一带一路”沿线主要贸易国,设立“铜川市经贸代表处”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的补助;组织外经贸企业参加国外有影响力的外向型展会,按照一个标准展位5万元的标准给予展位费补助。
  19. 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和开展进出口业务。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国际产业合作园或设立企业,注册铜川本地地产品品牌,设立进出口商品展销中心、海外仓等,并取得所在国家质量认证且进入市场流通的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进出口0.04元/美元给予奖励。
  20. 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凡在我市注册外贸、外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新技术研发、引进国外高新技术的,并在外贸进出口额或企业再投资上有突出业绩,且能提升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七)增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保障
  21. 鼓励企业开展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降低企业收汇风险,对上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持本年度投保保单一次性补助5万元,保费不足5万元的按实际金额补助。
  22. 大力引进外经贸人才。对引进外经贸行业领军人才、卓越经营管理者团队,按照市政府人才引进有关规定执行。
  三、引导电子商务跨越发展
  (八)做大电子商务产业规模
  23. 大力培育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积极引进阿里巴巴、京东、苏宁、亚马逊等一线第三方平台,在用地、资金、人才等奖励政策方面实行“一事一议”;推动产业带、特色馆、速卖通专区等项目建设,促进我市优势特色产业电商化发展。
  24. 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企业)建设。鼓励各区县分别建设一个电子商务产业园,支持参加等级评定,对首次通过等级评定并被评为3A级、4A级、5A级的电子商务产业园(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5. 大力培育初创企业。对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条件成熟的电子商务产业园(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整体入驻率超过80%)租用办公、研发、仓储用房,并每月上报相关统计数据的,自成立年度起以“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房租补助,按实际租用面积600平方米(含)以内的补助0.3元/m2/日,超出部分不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连续补助三年。
  26. 鼓励支持电子商务代运营。在我市注册的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为生产企业提供咨询策划、技术扶持、运营推广、营销策划、客服管理、销售数据分析等电子商务服务,服务对象中铜川企业数量达到10家的奖励5万元,每增加1家铜川企业再奖励0.3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7. 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销售的企业,每年度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的(以第三方平台数据为准),按交易额分别以0.03元/美元、0.04元/美元、0.05元/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8. 鼓励争创电商行业标杆。荣获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农村电商网点,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
  (九)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29. 鼓励销售农特产品。通过线上销售市域内农特产品,年线上零售额达到50万元(以第三方数据为准)的企业,奖励2万元,超过50万元每增加10万元,再奖励0.3万元,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0. 加快农村电商服务平台和服务站点建设。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和专业团队在阿里巴巴、京东、苏宁、亚马逊等一线第三方平台开设“铜川馆”,集中展示展销全市名优产品,每开设一个馆,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并连续3年每年给予运营补助15万元;对正常营运2年以上,经验收符合省级建设标准的村级服务站点,每个站点奖励0.3万元;新建智能投递终端并且运营2年以上的企业,按每个终端奖励企业0.2万元。
  (十)完善电子商务支撑和服务体系
  31. 加快物流快递业发展。支持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中心,推进大型物流快递园区建设。对企业购置智能物流和冷链物流设施,按其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对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网络上行交易每单快递给予3元补贴,对非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网络上行交易每单快递给予2元补贴。对在我市新注册的物流快递企业,在市域内快递业务达到20万单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2. 加强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经委托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的各类机构,凡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培训电商人员不少于30人,按照参训人员5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
  33. 加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建设。每年预算安排资金50万元,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电商大数据分析运用、主体资格认证、产品信息查询、企业信用、市场咨询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可信交易环境建设。
  34.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支持银行业机构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开展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商业保理等创新金融服务。大力推动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改制上市,发行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积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四、申报奖补程序
  35. 每年年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铜川日报》、铜川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上发布本年度专项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根据本意见有关规定申报,统一初审后,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及所需有关材料和凭证。
  36. 申报资料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确定后,在铜川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兑现奖补资金。
  五、附则
  37. 本意见中,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的,按最高项执行,不能重复享受。
  38.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文件解读链接:图解《铜川市“出实招 求实效”全力促进商贸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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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