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7-00683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7〕14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4月13日 发布日期:  2017-04-14 16:07
公文时效:  废止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4-14 16: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追赶超越目标和“五个扎实”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政府领导实行AB角工作制度,一方外出或休假期间的公务活动、会议,由另一方代理;分管工作,由另一方代管。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八、副市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信访工作等,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九、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局长、主任领导本部门工作。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监察、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方针政策及市委的安排部署,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扩大开放,实施创新驱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追赶超越、转型发展,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五、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十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深入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大力倡导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污染治理,建设生态文明。
  十七、切实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对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布局并组织实施。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奖优罚劣。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坚持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促进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工作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或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适时制定或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二、市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法规、规章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坚持开门立法,扩大公众参与。编制市政府立法计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适时开展规章实施情况报告或进行立法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或废止。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报请市政府制定。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二十四、坚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等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其自行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规范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审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科学判断,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及时调整完善,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化政务公开,坚持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动网上办事,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文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和结果,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三、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按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邀请人大代表参政,按规定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例会。
  三十五、市政府要加强与市政协的经常性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支持市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定期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期办理政协提案,邀请市政协委员议政。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相关部门应依法按程序应诉或参加复议。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要认真办理“市长专线”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好《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及“市长信箱”“政务信箱”“铜川发布”政务微博、微信等网民留言的办理工作,及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对其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维护其法定权威性。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和自身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区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讨论向上级和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需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
  (四)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2-3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由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除紧急事项外会议材料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8分钟。
  四十六、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性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充分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需向市长请假;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召开后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召集和主持会议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五十、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紧急特殊情况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签批之后应及时送市政府办公室登记。
  五十一、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五十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根据需要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三、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发布的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四、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五十五、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五十六、严格执行精简文件有关规定,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会见外国重要来宾、港澳及海外知名华侨华人,由市政府外事办、市侨办提出意见,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台湾重要人士,由市政府台办提出意见,呈有关领导批准。
  六十、市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因公出访,需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呈市政府分管业务的副市长、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市委书记审批。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应从严把关。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意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得扰民,不许超标接待,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负责人在辖区边界组织迎送。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须经市长批准。
  六十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事先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委报备,并报告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和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联系畅通。
  
第十二章  廉政建设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两准则四条例”,带头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抓好抓实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厉行勤俭节约,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从严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节会、展会等活动。公务接待费用和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自觉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七十三、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七十四、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川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3日发布的《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铜政发〔2013〕69号)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李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