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7-003199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7〕7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2月20日 发布日期:  2017-02-23 10:18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2-23 10: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月20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办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适用本规定。
  区县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市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省政府交办的属于我市政府职能范围的中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和交办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协调等工作。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是建议提案的具体承办单位。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照各承办单位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度,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把好交办、督办、协调和审核关。

 
交   办

 
  第五条  市人大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提出初步分办意见,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明确责任,提出总体工作要求,并通过召开交办会集中交办。省政府交由我市办理的中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市人大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逐件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办理科室、办理责任、办结时限和目标要求。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提出转办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将建议提案退回,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另行交办。原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拖延和擅自转办。

 
办   理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提案内容,及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具体承办科室和人员,确保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对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重点建议提案,相关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办理。要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建议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办理任务按时限、高标准完成。办理工作方案需在交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答复任务。
  市人大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办复完毕。因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办复的,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可以延长1个月办理时间,同时向代表和提案者说明。
  市人大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必须在2个月内办复完毕。
  第十条  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要把与代表和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通过在线调研、实地访谈等,加强沟通。办理前,要主动与代表和提案者联系沟通,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做到现场办理、上门办理;办理中,要结合建议提案内容,积极采取电话联系、走访约谈、实地考察等形式,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办结后,要主动进行回访,广泛征求代表和提案者的意见,注重提高满意率。
  在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时,承办单位每年至少应安排1至2次现场办理活动。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重视采纳代表和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应该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对于应该解决但短时间内难以落实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和提案者充分说明原因。涉及省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省级部门支持解决。
  第十二条  建议提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会办单位须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在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及时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提出答复意见,并抄送会办单位。根据需要,主办单位可以会同会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和提案者的意见,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答  复

 
  第十三条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需重新办理。代表和提案者对答复不满意的,或者代表和提案者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意见后,由主要领导亲自走访代表或提案者,当面沟通,协商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重新研究办理直至满意。
  第十四条  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要给代表和提案者进行书面答复。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复文要实事求是,用语谦逊诚恳,文字通顺精练,内容充实完整并有针对性,要按规定的行政公文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用纸、缮印、用章。
  第十五条  代表、委员单独提出的建议提案,答复代表、委员本人;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同时答复每一位代表和提案者;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答复提出提案的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及重点政协提案的答复,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送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承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市人大代表及重点政协提案提出者。
  第十七条  答复代表和提案者在一定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作进展情况;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代选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
  第十八条  省政府交由我市承办的中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行文答复。
  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结束后半个月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办结后的建议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征求意见表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督   办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台账,采用电话督办、上门催办、信函催办和实地督办等形式,及时掌握办理及落实情况,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办理进度,跟踪督办答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提高办理质量。协助市人大、市政协做好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内部应做好催办工作,确保办理任务按期、按质完成。要自觉开展办理“回头看”,对已经答复尚未落实的,要跟踪问效,续办续复;对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要列为重点加以解决,防止和避免出现“重答复轻落实”“重复提但答复基本相同”现象。
  第二十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需要,会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机构对办复质量进行检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实;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讲明原因,说明理由;对代表和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公  开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办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搭建网络平台,遵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从2017年开始,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一)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除代表和提案者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之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二)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可采用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应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代表和提案者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各承办单位应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履行与会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会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需要征求代表和提案者意见的,应做好意见征求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复文,在答复代表和提案者的10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上公开,同步将复文信息报送至市政府门户网站,以便在市政府网站集中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做好复文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复文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在公开复文的同时,需配发解读材料,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并及时了解舆情反映,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切实回应公众关切。

 
考核问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按有关规定从办理时限、答复质量、办理实效、办理公开等方面对办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对办理成效明显的前5个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办理较差的后3个单位通报批评;连续2年排名后3位的单位,将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要完善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体系。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代表和提案者意见大的科室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并追责:
  (一)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二)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三)办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擅自超出办理时限,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只对代表和提案者答复却在工作中不按承诺落实的;代表和提案者连续多年就同类问题提出建议,而部门的答复年年相似的;
  (五)未按要求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
  (六)其他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承办单位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承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4月21日印发的《铜川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铜政发〔2003〕17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链接:图解《铜川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

识别二维码
了解文件解读详情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