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6-026375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6〕49号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27日 发布日期:  2016-12-30 09:12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路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规定的通告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2-30 09:1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加强公路两侧非公路标志、标牌管理,保障公路通畅,改善公路行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整顿公路沿线各种标志标牌的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公路标志、标牌是指公路标志以外的商业性广告,非商业性标志、标牌、标语、宣传牌。
  二、本通告所称公路两侧建筑绿化控制区范围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外缘100米内,县道公路两侧用地外缘50米内,乡道公路两侧用地外缘30米内,村道公路两侧用地外缘20米内。
  三、公路两侧各种标志、标牌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建筑绿化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确需设置的,按照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经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行政许可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标牌,许可到期后,设置人应自行拆除;凡未经行政许可,私设乱建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设置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五、国省干线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农村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由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管。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抗拒、阻挠清理整顿工作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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