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6-022329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6〕35号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31日 发布日期:  2016-11-02 10:04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告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1-02 10:0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是全面准确把握“三农”基本情况,提高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15〕36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铜政发〔2015〕27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农业普查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
  四、普查实行“在地统计”,以村民委员会为普查区,由普查员上门登记。
  五、积极配合参与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或阻碍普查工作。
  六、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普查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普查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七、举报和业务咨询电话:
  铜川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3185876;
  耀州区:6189477;
  王益区:2382161; 
  印台区:4189079; 
  宜君县:15719196986;
  新  区:3181050。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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